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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專業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104年3月18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4年5月30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108年3月11日第三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5月4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110年3月20日第三屆第四次倫理委員會修正

111年8月6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規則另訂之」。為落實諮商專業倫理守則之推動與執行、維護諮商服務當事人之權益與社會福祉、確保本會之專業服務形象與會員專業服務品質,設立本會諮商專業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掌理業務如下:

一、 專業倫理規範與處分標準之擬訂。

二、 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規範行為之審議與處分建議。

三、 專業倫理規範議題研究與教育。

四、 有關專業倫理規範之申訴等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對諮商專業倫理與法律有學養與經驗者,經理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委員任期與當屆理事任期同,得連任。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務助理人員擔任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召集人綜理本委員會會務,召集與主持委員會議,受理申訴案件並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發言與發文。

第八條 委員接受召集人分派負責受理倫理規範之解釋及倫理訴願之申請與調查。

第九條 遇有本公會所屬會員之違反諮商專業倫理事件,本委員會得主動調查之。

第十條 諮商專業倫理案件之主動調查與申訴之審議結果與處分建議,由委員會議全體委員決定之。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應於理事會提出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 遇有涉及諮商專業倫理之社會事件,本委員會得經本會理事長同意或授權對外表達專業立場。

第十三條 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臨時會議需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四條 委員會議召開時,視需要得邀本會會務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之受理倫理規範之解釋,倫理申訴之調查、審議結果與處分建議等案件之作業準則與程序規定,由本委員會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大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