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自律公約
104年5月30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心理諮商專業品質、保障當事人權益與增進社會大眾福祉,訂定本會「會員自律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
第二條 本會會員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應遵守相關法令、本會章程、專業倫理守則及公約。
第三條 本會會員應體認自身學養及能力之限制,充實諮商新知,接受繼續教育、增進心理諮商技能,以持續精熟專業、掌握社會脈動並提昇心理諮商服務品質。
第四條 本會會員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應尊重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並予公平待遇,不得因年齡、性別、種族、國籍、語言、宗教信仰、政治立場、性傾向、身心特質或社經地位等因素而予以差別待遇。
第五條 本會會員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應以當事人福祉、專業判斷與社會責任為依歸,並在專業能力所及的範圍內提供適當服務。當事人之議題若超出己身專業範疇,諮商心理師應適時諮詢其他專業,做必要之轉介或跨專業合作。
第六條 本會會員參與公眾事務時,應秉持諮商心理專業,善盡社會責任。
第七條 本會會員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宜接受專業督導,以提升心理諮商品質。
第八條 本會會員從事諮商心理師教育、訓練或督導,應熟悉並遵守與本職相關的專業倫理,並提示受教育、訓練或督導者應負的責任。
第九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公約者,應送本會倫理委員會審議並依程序決議處理,情節重大者另移請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處理。
第十條 本公約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